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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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修改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931人看过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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