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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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8日|分类:交通事故 |15652人看过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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