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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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415人看过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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