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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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1268人看过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新增加的罪名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虚假诉讼除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也是侵蚀司法公信力和法官队伍廉洁性的毒药。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所谓捏造,是指凭空编造。如通过制造假证据、隐瞒事实、制造虚假债权债务、恶意串通等手法,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本罪仅限于在民事诉讼之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刑事和行政诉讼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行为犯,不需要有犯罪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犯罪结果只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犯。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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