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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构成窝藏、包庇罪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4285人看过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 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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