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经济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的主观方面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422人看过

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对于本类罪名中的大多数犯罪,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等,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对于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都可以构成该罪(例如行为人明知自己所经营的出版物中含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有害信息,但却仍然将该非法出版物售出,以致该出版物流入社会的,对于出售该非法出版物的人应当认定为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实践中,行为人直接追求的具体危害结果可能是不同的,但危害国家安全的实质是相同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动机也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动机不影响本类罪的成立。在大多数情形下,只需确认行为人所直接追求的具体危害结果内容,便足以认定其当然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目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