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经济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罚金刑的适用规定的四种情况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960人看过

关于罚金刑的适用,规定有四种情况:

1.是选处罚金,如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里,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单处罚金一般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2.是并处或单处罚金,如刑法第321条规定,窝赃、销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罚金,应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来确定。

3.是并处罚金,如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适用。

4.只是单处罚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