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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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8日|分类:房产纠纷 |447人看过

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相关的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违反前述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曰。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3款的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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