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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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740人看过


一、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二、侵犯的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
同共点:
一、主观上均为故意。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经营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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