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经济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担保人不用承担保证责任的四种情形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1月30日|分类:抵押担保 |1338人看过


1、超过担保期限

就连借条都有有效期限,很显然的,担保自然也有期限;并不是说从借贷(担保)合同签订开始至债款还清,担保责任就一直存在。担保责任是有期限的,超过期限就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在合同中如果有约定担保期限就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如果合同中并没有特别对保证期限做出约定,则默认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也就是说,债务合同到期满6个月后,无论债务人有没有还上钱,都与担保人没有关系了。

2、非自愿担保

任何合同要有效,都必须是基于平等自愿原则来签订的,若担保方是在被欺瞒、被胁迫的状态下签订的担保协议,则担保无效。比如说,主债务人与债权人勾结,以非法占有担保人的债务为目的来签订担保协议的,或隐瞒借贷实情以骗取担保的,一经查实,担保人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3、债务转让

债务转让简单的说就是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人身份转让给他人,债务人经债务转让后直接向新的债权人还债。但是,债务转让必须经过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同意,除此之外,当债务关系中有担保人时,应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不再承担新债务关系中的担保责任。

4、债务变更

债务变更包括债务的金额、应偿还时间等,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后同意变更债务主合同的,在有担保人的情况下也应当同时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同意债务变更协议。若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就直接变更债务合同的,担保人可以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