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是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天内,股东和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外,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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