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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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据交物业费的八种情形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4日|分类:消费权益 |668人看过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八种情况业主是有正当理由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的: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停拒缴,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缴;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缴;

7、因房屋质量问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因此,遇到上述情况时,业主有权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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