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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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要件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4日|分类:人身损害 |1790人看过


一、管辖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二、起诉

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应有撤销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内容。

三、审理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按照普通诉讼审理,不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若案外人提供担保,可以裁定停止执行;若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则裁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裁判

裁判的效力,理由成立,作出相应判决;理由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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