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二、起诉
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应有撤销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内容。
三、审理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按照普通诉讼审理,不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若案外人提供担保,可以裁定停止执行;若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则裁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裁判
裁判的效力,理由成立,作出相应判决;理由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