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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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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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通知交房之后能拒绝交房的9种情形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4日|分类:房产纠纷 |220人看过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8、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前提的;
   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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