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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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817人看过


     优先购买权即先买权,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房屋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不动产的权利。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哪些人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该承租屋,出租人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合同无效。

2、房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权人在进行房产交易过程中,无论是签合同还是过户,都必须提供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规定,对于要出售的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4、原产权单位有房屋优先购买权

二手房交易同样需要取得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并出具证明,合同才有效,买卖双方才能办理过户。

对于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行出售或出租,职工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在市场上出卖或出租房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

行使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第一,掌握是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屋的出卖价格,房主告知享有优先权人的房屋卖价必须等同于卖给他人的房价,而不能高于卖给他人的房价。

第二,优先权的顺位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典人的优先购买权,承典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单位的优先购买权。

第三,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丧失。这说明承租人并不想购买该房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那所谓的“优先”主要是指时间上的优先,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一般为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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