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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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1275人看过


1.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排他性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地役权是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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