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经济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产赠与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3328人看过


  房产赠与是指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和朋友之间。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受赠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在我们的认知里面,当一个人在进行房屋赠与的时候,虽然赠送的是拥有房屋的使用权的这个当事人自己所拥有的房子,但是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的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进行房屋赠与的这个行为的时候必须要满足以下的这几个条件:

  1、赠送房屋的当事人必须拥有这个房产的一个所有权,与此同时赠送房屋的当事人还需要具有一个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2、赠与的当事人想要赠送的这一所房产应该具有相关的合法的一个权属证件,并且要保证不会因为这个房屋赠与的行为而产生其他的任何的问题;

  3、赠与的当事人和被赠与的当事人的双方当事人一定要明确的表示这是一个完全的自愿赠送的行为,同时另一个也要表示这是一个完全的自愿接受的行为,与此同时双方要自愿的签订一个书面的赠送书,并且去相关的部门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