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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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的几个条件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6日|分类:继承 |244人看过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立遗嘱时未受胁迫、欺骗,锁立的遗嘱是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

  4、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

  除上述外,根据所立遗嘱的形式不同,亦有不同的要求。

  我国《
继承法》中认可的有效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五种形式,并要求附随立遗嘱人或见证人亲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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