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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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也不能逃避债务。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296人看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合伙人放弃继承房屋的行为无效。  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所谓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欠的税款、债务。

      从实践中发生的情况来看,遗产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我国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所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他人无管理而应承担的费用;  (6)其他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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