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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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八种情形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867人看过

(一)现场的概念

     在实务中,有些行为人并非在肇事后马上离开事故地点,而是在送伤者前往医院救治后或者在等待交警部门的处理过程中逃跑。对于这种情况,行为人既然选择了逃逸,其主观上必然存有恶性,对于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目的由交通肇事的过失性变成了放任结果继续发生的随意性和避免承担法律责任的逃避性,因此,送伤者前往医院救治或者在等待交警部门的处理过程中逃跑的行为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交通肇事后不离开现场也可构成逃逸

     如果仅从字面意思上进行理解,“逃逸”是指为躲避一定的事物而逃跑,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认定还应当包含两个本质内容:

一是逃避抢救的义务;

二是逃避责任的追究。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个行为,即符合逃逸的要件。因此,即使不离开现场,只要行为人未对受害者采取积极的救助义务或有推卸法律责任的故意,即可认定为“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未必构成逃逸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符合逃逸构成要件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要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因为逃逸是一种直接故意行为,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但行为人在并不知晓的情况下做出了逃逸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没有逃逸的目的,则不能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

以下八种情况是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由此可见,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还是比较多的,这种行为是逃避责任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该及时报案,以免对受害者造成更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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