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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实施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5日|分类:人身损害 |1530人看过


一、民法总则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二、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三、两个法条关于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不一样,究竟有哪一个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2017年月15日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在民法总则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冲突时,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而对于民法通则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没有规定的内容,民法通则的规定依然有效。故民法通则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无规定的人身损害等短期诉讼时效依然有效,所以人身损害纠纷的诉讼时效依然为一年,而不是三年。

     其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除将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外,还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现行有效,故作为人身损害等纠纷,其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即其诉讼时效应仍为一年,而不是三年。

      上述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

《民法总则》施行之后,无论是人身损害等原来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案件还是其他普通案件,统一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现在为了有利于保护权利人权益,统一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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