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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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的效力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254人看过


     夫妻在婚前就财产进行公证后,婚姻存续期间难免发生财产的变动。婚内财产变动要视具体情况来作出区分:如果将婚前财产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已经消耗的,不能在离婚时作为个人财产要求取回;如果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了财产形态的变化,比如从银行存款变为基金,本金仍属于个人财产,婚内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哪种情况,在离婚时仅依据现有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的事实或当事人对事实的自认来综合判定财产性质以供区分和分割。
法律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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