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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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股东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3日|分类:股权纠纷 |257人看过


   

公司解散后,在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是不能向股东要求承担责任的, 但以下情况例外: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 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 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 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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