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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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视为工伤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3日|分类:工伤赔偿 |1851人看过

职工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外死亡的算因病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

所谓视同工伤,即视为工伤对待。工伤其原意为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职业因素危害,视同工伤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部分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的情形,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按因病死亡办理,没有人侵权,也就没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按《社会保险法》和各地规定,可以按因病死亡享受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供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各地规定不同,且差距较大,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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