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只要公司股东已经实际足额出资了的,公司债务就与股东无关。
所以不管是名义股东,还是实际的出资人,债权人都不能向他们追债。公司依法清算后,有多少财产用来还债的就用多少,多了股东分,不够的股东不补。
但是,某些情况下,债权人是可以向股东追债的: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等情形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3、公司破产或解散后,公司股东未依法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向股东追债。
因此,公司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公司名义股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名义股东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而名义股东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向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