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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效吗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0月30日|分类:抵押担保 |1146人看过


公司高管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违法但有效: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公司高管擅自用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这并不说明,公司高管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或签订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1、在司法实践中,公司法的规定被认为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规范,不对外发生效力。也就是说,高管擅自用公司财产为自己、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对债权人而言,不应该根据该法律规定而认定无效。

  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公司高管擅自公司财产提供担保时,如果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有决定权的,则应构成表见代理,债权人可以主张公司清偿债务。

  当然了,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使的,如债权人明知公司高管未尽股东会决议而擅自以公司财产提供担保的,担保行为及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公司高管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行为或因此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同的结果,对高管、公司,乃至债权人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建议遭遇此类问题时,最妥当的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确定最佳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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