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来说,只要是户口没有迁移的,自然应当享受待遇。
公民婚后是否迁移户口,本人具有选择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组织的影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该法第30条还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农村妇女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仍然对原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时仍然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农村已经出嫁的女性,以及随母亲落户的孩子进行区别对待,拒绝其享受征地拆迁补偿政策,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如果您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