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王翠玲律师
执业资质:1130120**********
执业机构: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经济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1日|分类:拆迁安置 |556人看过
1.可以与征收部门就补偿款的支付时间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
2.沟通未果可以按照征收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3.裁决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