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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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情形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8日|分类:人身损害 |29人看过


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情形

  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情形如下:

  1.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的。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

  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

  4.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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