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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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诉讼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2日|分类:公司解散 |151人看过

公司解散诉讼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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