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3.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4.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5.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6.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7.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8.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9.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10.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