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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翠玲律师
执业资质:1130120**********
执业机构: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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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3年01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105人看过
1.婚前买房付清全部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配。
2.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配。
3.婚前一方首付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产权属于登记人的,对另一方由产权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4.婚前父母买房赠与子女的,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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