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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的限制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5日|分类:继承 |192人看过


立遗嘱的限制

  立遗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内容:

  1.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3.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否则也是无效的。

  4.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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