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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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被害者自身疾病能否减轻侵权责任?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4日|分类:交通事故 |437人看过


2022-10-30  王翠玲律师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网友咨询:

  交通事故中被害者自身疾病能否减轻侵权责任?

  律师解答: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之一,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是确定其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要件。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侵权人自身患有疾病或者因为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被侵权人的过错,也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被侵权人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

  民法典侵权编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晰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假使受害人本身并无过错,却需因自身体质状况分担一部分责任,显然有失公允,不符合立法目的。受害人体质状况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二者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不能因受害人的体质状况而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受害人自身患有疾病,也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都先由保险公司在肇事者购买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先行赔付后,再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对受害人进行赔付。在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中,是否应参考损伤参与度的因素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应当回归到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本质,即是否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特别是是否存在过错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一核心要点,从归责事由、条件关系与相当性、阻却事由等角度综合考量认定。在不影响侵权行为要件构成时,损伤参与度并非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要区分受害者的“自身体质”与“陈旧伤、原有基础疾病”等,考虑并区分“陈旧伤、原有基础疾病”的存在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和叠加作用,在不同的事实情形下准确适用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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