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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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

发布者:张霞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5日 7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A公司信用卡中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5201911085223。(本律师代理)

被告:张某某

原告中国A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A银行)诉被告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68264.92元,其中本金148865.43元、交易手续费13254.98元、违约金6144.51元(交易手续费、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15日,此后的交易手续费、违约金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主张交易手续费、违约金自2021年6月9日起开始计算。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11的通宝分期白金信用卡。被告取得上述信用卡后,进行了透支消费,但是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截至2021年4月15日,被告应还款金额合计为168264.92元,其中本金148865.43元、交易手续费13254.98元、违约金6144.51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清偿上述款项。

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A银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信用卡申请表;2、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3、《A通宝分期信用卡领用合约》;4、信用卡交易明细;5、关于调整信用卡相关服务项目及修订《中国A银行信用卡章程》及《中国A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公告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8月1日,张某某A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经审核向张某某发放卡号为62×××11的信用卡。张某某办卡时签字声明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A通宝分期信用卡领用合约》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持卡人是指经本行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人,无其他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信用额度分客户级信用额度和账户级信用额度,客户级信用额度是总授信额度,即本行依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上限,是持卡人名下所有激活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最后还款日是指持卡人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记账日是指本行在卡片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日期;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信用卡发生的消费、预借现金、利息、费用等交易款项进行汇总结算,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全部应还款额和最低还款额、生成持卡人当月信用卡账单的日期;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含)全额还款的,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记账日持续计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的,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记账日持续计息;如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支付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元;持卡人向本行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本行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上述规则以本行官网、电子银行等官方渠道公示的为准,并作为本合约的一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此外,持卡人还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持卡人同意以其在信用卡申请表上、本行系统及电话等方式所填写、确认、约定的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地址、账单地址、手机号码作为持卡人与本行就本合约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送达;此外还对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对账单、有效期等做了约定。

某某A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在申请表中确认了送达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并约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某某因透支产生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48865.43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申请办理原告银行信用卡,承诺遵守领用合约并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意与法无悖,属有效协议。被告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后,应按领用合约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应按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金的诉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交易手续费、违约金,参照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本院一并调整为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算,但总计不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且原告亦同意调整。张某某A银行申领信用卡时确认的送达地址信息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在《A通宝分期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了使用该地址产生的法律后果,张某某对此约定是知晓的,该约定对张某某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张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A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148865.43元,并支付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算交易手续费、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15.4%)。

张霞,山东汇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学士。业务范围:婚姻继承、交通事故、保险合同、工伤、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东营
  • 执业单位: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520********23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