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2020〕11号)。该通知规定:
1.本办法仅适用于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
2.本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试点时间二年。
根据该通知规定,知识产权纠纷,
1.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2.部分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3.部分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4.部分案件可以适用在线庭审等在线诉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