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亚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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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商标并非一定构成侵权

发布者:毛亚枫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7日 5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甲公司注册商标后未实际使用。乙公司及同行将该商标的文字作为产品类别使用,同时突出标注了自己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甲公司为此向杭州余杭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一审宣判后,甲公司不服,上诉至杭州中级法院。

本案中,毛亚枫作为乙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前从各种渠道收集多种证据,作了充分准备,据此提出:

第一,甲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涉案商品不是相同商品。

第二,甲公司注册商标已经成为商品通用名称。

第三,乙公司使用甲公司商标文字属于对商品类别和产品名称的介绍指代,并不指向商品来源,并未将其作为商标使用。

第四,乙公司在使用甲公司商标文字的同时,仍突出使用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不会产生混淆,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和恶意。

代理意见被两级法院采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乙公司可以继续按原方式使用该商标中的文字。

中共党员,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2010年,参加“百名知识产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8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