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毛亚枫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7日 5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甲公司注册商标后未实际使用。乙公司及同行将该商标的文字作为产品类别使用,同时突出标注了自己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甲公司为此向杭州余杭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一审宣判后,甲公司不服,上诉至杭州中级法院。
本案中,毛亚枫作为乙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前从各种渠道收集多种证据,作了充分准备,据此提出:
第一,甲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涉案商品不是相同商品。
第二,甲公司注册商标已经成为商品通用名称。
第三,乙公司使用甲公司商标文字属于对商品类别和产品名称的介绍指代,并不指向商品来源,并未将其作为商标使用。
第四,乙公司在使用甲公司商标文字的同时,仍突出使用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不会产生混淆,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和恶意。
代理意见被两级法院采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乙公司可以继续按原方式使用该商标中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