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羽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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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羽轩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2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1923民初1969号 原告:A,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 原告A与被告B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6月0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C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4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堂兄关系,2015年4月25日,原告和被告一起在北京市通川区XX安装户外广告牌时,双方不慎都从脚手架上堕落摔伤,原告轻伤,被告重伤,都被送进医院,因公司未提供入院费用又急需入院治疗,当时被告向原告提出了借款用于支付医疗费的请求后,原告用自己的银行卡陆续向医院刷卡借给了被告7.4万元,但被告通过法院打官司得到自己的各种赔偿后却不积极归还原告的借款, 被告A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系堂兄关系,2015年4月25日,原被告合伙共同承揽了广告制作和安装业务,双方一起在北京市通川区XX安装户外广告牌时,原告不慎都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后被送进医院,被告A在住院期间,由原告A的银行卡陆续向医院刷卡支付医疗费67233元和陪护费1050元,原告A安垫付费用共计68283元,2017年3月7日,北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XX03民终2731号民事判决书,A因本次受伤的各项损失为79672.56元,由定作人赔偿60%,A自负40%, 上述事实有北XX市通川区(2016)XX0112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北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XX03民终2731号民事判决书、税务发票、收费票据、银行存根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系合伙关系,被告受伤后,原告垫付费用发生在原被告合伙承揽业务期间,故本案案由为合伙协议纠纷,被告是为原被告共同利益在从事合伙事务中受到伤害的,全体合伙人即原被告应对被告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关于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原则承担责任,因案外人对被告的损失承担了60%,下余40%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应承担20%即15934元,现原告已向被告垫付68283元,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52349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利息,因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A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B付款52349元,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0元,依法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巨浪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A
何羽轩律师,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巴中市法学会法律咨询专家,平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平昌县人民政协第十一届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巴中
  • 执业单位: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920********5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