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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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

发布者:徐菲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9日|分类:外商投资 |954人看过

最近我国相继发布了各种金融监管的办法,确实因为社会上各种理财公司的产品存在大量问题,老百姓对于复杂的理财产品大多数都理解为单纯的投资,而实际上中了“理财陷阱”。笔者接触过一些理财纠纷大多都源于老百姓涂高额利息,并不管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就傻傻地投钱进去。有些甚至都不能叫理财产品,完全是花钱买了一个风险产品。那产品到期理财公司拒绝兑付怎么办?

一、理财产品的陷阱。

有客户咨询我说他买了理财产品,到期后理财公司不按约定归还本金。仅听咨询人介绍,我以为是单纯的投资合同,实际上客户把协议拿给我看后,我才发现这并非简单的投资合同,而是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签订主体有三方,A:债权受让人(咨询我的客户),B:服务公司,C债权转让方,另外涉及到D债务人。协议约定,C将对D的债权转让给A,B提供居间服务。另外前述了一份“回购协议”,即如果借款人不还钱或者约定期限到期后原债权人再将债权回购回来进行追讨。

其实此模式是“P2P”的演化模式,为了解决传统P2P“点对点”模式投资人与借款人不好匹配的问题,金融产品设计人设计了这款债权转让模式的产品。这款产品其实暴露的问题非常严重,在金融监管缺位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说这一款产品是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但实际操作中十有八九是骗局,且在我国这种只要有钱赚就跟风趋之若鹜的大环境下,有哪个金融公司是完全按法律行事的呢?这种模式具体暴露一下问题:

1、原债权是否真实?即使是真实的,借贷期限是否已到?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实践中债权转让模式下关于通知债务人要么在合同中约定不通知即生效、要么不通知、要么通知流于形式,债权转让有无效的嫌疑。

3、原债权人通常被称作“专业放款人”,在债权转让模式下,债权转让完成后,原始债权人(专业放款人)并没有完全退出,其经投资人授权,还需要代为向借款人收取还款并代为管理以及向投资人分配,在这个过程中,专业放款人的个人账户形成了资金池。专业放款人在收取了借款人的还款后,只要不需第一时间向投资人兑现,就会形成资金的沉淀,专业放款人就可以拿沉淀的资金出借给新的借款人形成新的债权,只要将这个交易一直延续下去,就可以形成杠杆。另外,比如如果借款人还款时是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对投资人是每月付息,到期还本付息,这样就会形成大量资金的沉淀,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放款人就可能会拿代为收取和管理的资金进行再次放贷。形成杠杆的根本原因在于专业放款人对外形成的债权有部分资金来自于代为收取和管理的投资人的钱,只要把规模做起来,并且流动性不出问题,就可以把这个杠杆做的很大,一旦杠杆很大,只要资金链断线,危险也可想而知。

4、涉嫌非法集资

我国关于非法集资的规定,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九)两项的规定: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在债权转让模式下,往往有附带回购的约定,而按照上述第四项的规定,基于这个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这不是一个真正的债权转让。还有值得关注的就是第(九)项的规定。

一旦资金链断裂,专业放款人出现问题无法向投资人履行回购义务,该模式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而这种债权转让模式竟占据了我国理财产品的半壁江山,在金融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形势是十分严峻的。

二、受害人如何维权

    如果产品到期但理财公司拖延或者拒绝兑付,受害人最好委托律师进行一系列维权,包括代受害人公安机关控诉、检察院法院阅卷或者民事起诉(民事方面针对未涉嫌犯罪情形)。(本文为徐菲律师原创,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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