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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XX家具有限公司、谭某等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樊娅君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13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佛山市XX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娅君,广东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住广东省南雄市。

  第三人:广东XX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

  第三人:雷某,住广东省南雄市。

  原告佛山市XX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家具公司”)与被告谭某、第三人广东XX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居公司”)、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娅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及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对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举证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据确认真实性的证据认定以下事实:

  2021年3月16日,本院作出(2020)粤0605民初3326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事实认定如下:微信号×××93,昵称谭某与原告人员微信聊天记录:2020年7月3日11:15,谭某称:梁总,你好,关于应付你款项问题如下:……3.计5月份货款103157元,此款走公账,应开发票,请你发收款账号给我。等等。同年7月10日下午5:55,谭某发送工商银行转账103157元的银行电子回单给原告人员,并同时发送家居公司的发票码给原告人员。家居公司于2020年3月6日成立,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雷某。谭某与雷某为夫妻关系。该案判决如下:一、家居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XX家具公司支付货款671032元及利息(以671032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雷某对家居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XX家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家居公司不服上述(2020)粤****民初33269号民事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粤0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家居公司及雷某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义务,XX家具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文书:(2020)粤****民初332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1)粤****执15034号之十七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案经执行,已执得本案诉讼费9130.32元、执行费8100元,申请执行人已得款28552.63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一,(2020)粤****民初***69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家居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家居公司为谭某购买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记录;在该案诉讼中,家居公司委托谭某作为该案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提交给本院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谭某是家居公司的生产经理。

  另查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记载谭某与雷某于2006年5月29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交易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焦点系谭某应否对案涉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家居公司系自然人雷某独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案涉交易中家居公司的业务对账、结算等事项由雷某及谭某经手。雷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的股东,雷某未举证证明家居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且雷某写下的分期还款协议自愿对案涉债务承担责任,故生效判决认定雷某对家居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谭某在与雷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担任家居公司的生产经理,案涉买卖交易过程中谭某与XX家具公司通过微信对账、结算货款,故家居公司系谭某与雷某夫妻共同经营,案涉债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本院认定本案所涉债务为谭某与雷某共同经营之债,谭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谭某、第三人家居公司、雷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谭某应对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中广东XX家居有限公司、雷某未履行完毕的债务[以货款642479.37元及利息(以货款642479.37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谭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69.4元(佛山市XX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谭某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XX家具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69.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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