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贵州省XX煤矿、A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7)黔05民终5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B,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A连,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A,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A,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A,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A,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务局,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XXXX009XXXX7677, 法定代表人:A,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A,毕节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节市XX,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XXXX989548210, 法定代表人:A,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A,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A,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B因与被上诉人高体方、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务局、毕节市XX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XX0502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1)黔0502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2元,由上诉人A、B自行退回,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吉雪 书记员D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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