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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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120万的劳动仲裁

发布者:王颖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2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描述】

商会的吴总最近碰上了一件烦心事,他的货物运输公司最近被告上了仲裁,申请人是一个离职快一年的司机,竟然一口气索赔120余万元。

申请人李某称其从2004年起就开始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司机工作,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3、4年前才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日常上24小时休24小时,赶上周六、日、法定节假日也不休息,但是却不支付加班费。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依法支付防暑降温费、取暖费、夜班津贴,也没安排带薪年休假。最终申请人因生病需要做手术离开工作岗位,出院后回到被申请人处继续工作时发现被申请人已经与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提起仲裁。

看到仲裁申请书,吴总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赶紧召集了我们律师和当时公司具体经办人员开了会。

针对员工的仲裁请求及相关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我们给公司提出如下建议:

  • 一、关于申请人仲裁请求第一项要求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根据《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因己方原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 二、关于申请人仲裁请求第二、三项要求加班费及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人要对是否存在加班事实进行举证。其次,关于带薪年休假这点,可提仲裁时效抗辩。
  • 三、关于防暑降温费和取暖费、夜班津贴等主张,根据公司所述,申请人的岗位不存在夜班事实,而且上述请求也过了仲裁时效。
  • 四、关于医疗费损失的主张,因公司一直给申请人缴了社保,所以申请人主张的损失应是医保不给报销的部分,这不属于单位应当赔偿的范围。
  • 五、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这项,虽然公司具体经办人员称当时是申请人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办理退工手续,社保关系转移至社区。但是因为解除过程未留下书面证据材料,公司现在以申请人已经数月未跟单位联系也未返岗上班,应视为主动离职的理由抗辩,胜算不大。关于这点,可以从申请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否真如其所述的自2004年开始,以及工资标准是否属实这些方面抗辩。

我们代理公司参与了仲裁审理,最终,仲裁裁决仅支持了2万余元的违法解除赔偿金。双方均认可裁决结果,未提出起诉。

【律师分析】

1.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这一概念,随着普法的深入已逐渐被普通劳动者所熟悉。但像本案劳动者的这种情况就是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因己方原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进行上述事项时一要合规,二要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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