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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上海XX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琼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8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与被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新XXX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X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人民币247,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247,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4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X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事实和理由:2015年起原告与被告进行物流运输合作,约定由被告将货物委托原告运输,原告安排运输司机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2017年1月之前的运输费被告已经付清。2017年1月至同年3月运输费共计404,600元,被告仅支付了33,700元,还余370,900元未支付。原告为尽快拿到运输费,于2018年2月2日与被告签订了《承运商运费结清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运输费26,000元。此后,被告于2018年2月15日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2018年5月8日支付了10,000元,尚欠247,000元运输费未支付。
新XXX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至同年3月,原、被告进行物流运输合作,约定由被告将货物委托原告运输,原告安排运输司机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2018年2月2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了《承运商运费结清协议》,载明:“经甲乙双方核对一致,就甲方欠付乙方的30余万元(大写:叁拾余万)款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260000.00元(大写:贰拾陆万元正)。2.付款方式:现金/转账260000.00元,……3.至此,双方截止2018年2月2日之前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双方再无任何遗留问题;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起任何有关运费及其他任何费用的诉求。”落款的甲方处有翟XX签名及指印并加盖了被告的公章,乙方处有原告的签名及指印、身份证号。
审理中,原告确认2018年2月2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了13,000元运输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证明被告欠原告260,000元运输费提供了《承运商运费结清协议》,本院予以采信。现原告确认在双方签订上述协议后,被告支付了13,000元运输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运输费24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至今未支付所余运输费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X运输费247,000元;
二、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X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247,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4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X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5元,减半收取2,502.50元,由被告上海XX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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