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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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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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证据的收集

发布者:薛晗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17日 1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借名买房——证据的重要性

案情简介:

2006年葛某与同乡韩某口头约定,葛某借韩某之名购买其拆迁回购房,葛某按照约定缴纳购房款,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并取得了房产证。2008年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约定房屋能够过户之时,韩某配合葛某将房屋过户至葛某名下。

房产证办下来后,因韩某家庭变故,葛某也身体不好,一直没有过户房屋。2017年葛某找到韩某要求过户房屋,但是韩某反悔。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葛某将韩某诉至法院,要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庭审过程:

该案件庭审中,被告韩某对原告葛某对购买房屋对行为是承认的,但是仅同意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完成过户行为。即便双方对于事实是承认的,但是原告的证据材料的完备仍是法院审查的重点,原告不但递交了自行持有的合同、房产证、发票等证据,又调取了房屋的档案信息、物业证明等证明材料。

结合案件的证据材料,一审法院的法官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该案件是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该案件为“合同纠纷”。该案件的关键问题是没有针对该房屋借名买房事实签署合同,这也是我们在解除大量的借名买房法律问题的时候遇到的常见的而且也是比较棘手的问题。因为能够借名之人一般都是关系比较好的,甚至像是本案中的亲属关系。那么在借名之时并没有想到一方会反悔,不承认当时约定的事实,有碍于情面或是对法律的认识的不足,没有签署协议。该案件的当事人能够将房屋过户至自己的名下,双方签订的协议起了很大的作用。律师建议:双方之间的约定一定形成文字材料。

该案件的审查重点在于双方之间的约定是否为了规避北京市购房的限购政策,所以该案件的取证倾向在于证明双方之间的约定是在限购政策之前,同时购房合同的签订、购房款的交付都是在限购政策之前。双方并不存在规避限购政策的情况。

笔者提示:本文仅是个案分析,实践中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会牵涉诸多法律问题,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建议大家不要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

如果您还有更多关于房产类的咨询,欢迎拨打房产薛律师的联系电话:18612460282

 


薛晗律师团队,均为执业十年以上律师,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有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团队致力于婚姻家事法律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0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