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薛晗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03日 1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房产继承纠纷
案情介绍:
米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7年结婚,二人均为再婚。张某1为米某与前夫之女。张某于2014年去世,去世前曾留下遗嘱,欲将属于自己个人的房产由米某个人继承。张某去世后,为了办理过户手续,米某找到公证处,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在张某退休单位调取材料时发现张某与前妻之间育有一子,但是现无法查清其身份,故公证处无法办理。米某以享有继承权的女儿张某1为被告提起诉讼。
米某诉称:依照继承法,其有权依照遗嘱继承属于张某个人的房产。
张某1辩称:无异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张某与前妻之间的孩子的身份做了重点审查,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找到其儿子的信息,但是无法联系。后经过法院公告送达,完成了传票和判决书的送达。
律师点评:
在该起房产继承纠纷中,即便继承人之一持有遗嘱,那么也需要所有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出庭发表意见。而在房屋的继承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无法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情况。故这类案件的审查重点就是要全面的确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照我国继承法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只有在上述继承人无异议或着异议不成立的情况下,遗嘱继承才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