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薛晗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10日 1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迟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迟延办理产权过户
案情介绍
原告认为:我与被告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我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我支付310万的购房款。双方签订合同后,我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同时双方办理了网签手续。其后双方到银行办理了贷款的申请。但是被告以自己着急用钱为由,不想通过银行贷款获得剩余房款,而是要将房屋先抵押给某担保公司获得房款,然后等到银行贷款下发再行偿还给担保公司。我为了购买该房屋,同意了被告的要求。但是随着当时房价的上涨,被告欲行提高房价,故不配合我和担保公司进行房屋抵押,同时对银行对批贷行为不予认可。从而导致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法进行。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履行双方签订对合同2、将房屋登记过户至我名下,并将房屋交付。3、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申请垫资业务,原告未向第三方支付垫资费用。我已经向原告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
法院查明:
双方签订了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支付了居间费用及定金,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被告也配合进行了面签。银行批准了原告的贷款申请。另外,被告为了还个人其他债务,将房屋进行了抵押。但是因为卖方的原因,致使该借款合同并没有履行。第三人公司已经将房屋解押。
法院判决:
1、被告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3、原告在被告过户后支付剩余房款
4、被告在收到原告房款后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律师点评;
合同期限内,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被告配合办理了网签和面签手续,原告获得银行贷款后,被告有义务配合过户。
而对于该案件中出现的第三人,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阻碍,其仅是履行合同支付被告房款的一种方式,因被告的原因无法履行,那么也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该案的本质系因被告的涨价行为导致的拒绝配合过户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故被告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同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