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XX公司与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垫法民初字第02754号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工农XX,组织机构代码66356933-7, 法定代理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垫江县XX法律工作者, 被告A,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垫江县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A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4年1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XX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