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宇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江苏

陈晓宇律师

  • 服务地区:江苏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00

  • 执业律所: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86144864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

发布者:陈晓宇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446人看过举报

在实践中,经常有承租人在承租房屋时,认为出租人承诺的没有达到,或者出租人没有尽到部分合同义务,在这个时候承租人一般都会希望出租人免除部分租金。那么,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出租减免租金呢?一般情况下主要有四种。

(1)在客观上,租赁房屋存在物之瑕疵或权利瑕疵。

(2)在主观上,承租人不知有瑕疵,且无重大过失。

(3)在时间上,瑕疵不限于交付租赁物时已经存在,在租赁关系存续中发生的瑕疵,出租人也应负责。

(4)在法律后果上,根据房屋瑕疵对使用、收益的具体影响,承租人有权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这里来详细说一下可以要求减免租金的具体情况:

(1)在权利瑕疵方面,即使租赁房屋上存在瑕疵,但只要这一权利瑕疵并不妨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不承担减免租金的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对于权利瑕疵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处理。

(2)在物的瑕疵方面,应以租赁合同约定的或通常的使用、收益状态为判断标准,如租赁房屋面积不符合约定,租赁房屋装修标准不符合约定,房屋内的水、电、煤、气无法正常使用等均属于物的瑕疵。

(3)租赁房屋存在瑕疵的,根据租赁房屋的瑕疵程度和承租人实际使用的情况,可以部分减少相应的租金;如果导致租赁房屋完全不能使用的,可以不支付租金。

(4)对于租金数额与房屋面积的关系,应结合租赁合同条款以及合同缔结、履行过程中的相关情形予以确定。通常情况下,交付房屋面积小于租赁合同约定的面积,如果租赁房屋的具体范围依据约定的租赁面积确定,租金计算与租赁面积直接相关,承租人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要求出租人承担减付租金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合同约定的租金为固定数额,或者租赁房屋以双方认可的现状交付,出租人交付房屋后,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其后承租人又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主张减付租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5)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因维修租赁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承租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向出租人主张减免租金责任。在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中,承租人也可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为由,主张减免租金的抗辩。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无锡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86144864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74115

  • 昨日访问量

    2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晓宇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