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于2018年11月入职B集团公司,担任人力资源主管一职,在职期间,A因社保缴纳差额与B发生矛盾。
2019年6月底开始,A向B申请调休并去国外旅游,但未经B同意。B公司随后通过邮件发通知进行督促返岗,申请人在7月1日回来公司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并办理了交接手续。随后,A去了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认为自己是以社保为由要求离职,要求B公司开具离职证明,索要工资和加班工资、失业保险金、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合计33000多元,B集团不愿妥协,找到了本律师团队。
本律师团队经过研究,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个是工资基数的问题,双方的工资主张大概相差2500元,其次一个是离职原因的问题。一个是究竟是个人原因离职,还是社保问题离职,争议很大。
由于工资基数是个事实问题,取决于双方的证据效力,这里不再赘述。这里谈谈离职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如果能够说服仲裁员采信该种观点,则B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
其次,我方研究了案件情况,发现B公司是有为A购买社保,但是按照最低基数购买的,那么劳动者是否就可以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要求经济补偿呢?
我们认为是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中,规定只是以未缴纳社保为由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而未足额和未缴纳并不相同。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08年的一个会议纪要也是持这种观点。
我方经过认真细致地准备,并提交了对方单方提出辞职的证明,最终在开庭时双方达成调解,B公司仅以3500元就结束本案,B公司对我们的工作成果感到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