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为一家日本企业设立在广州的房屋代理公司,为在华的日本人提供租赁房屋服务。
A自2016年5月起向B租赁房屋,B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区的房屋租赁予A,合同约定由A先交付押金28000元,租金为每月14000元,期间,A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准时交租。租赁合同到期后,A又续租了房屋,双方将租期延长至2019年5月。合同期满后,A依照合同约定交还房屋。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B应该在A交还房屋后的10天内返还押金,但经A催促后,B至今仍未予退还28000押金,A找到常年合作伙伴即本律师团队。
本律师经过详细了解,发现B之所以不愿意还押金,是认为A的客户在居住的3年间,没有对房屋进行保养,并对房屋的一些墙壁进行涂画,有毁损行为。而A实际也愿意做出一定的补偿。但B在几次商讨后,觉得押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所以索性不给退还。
在了解上述情况,本律师研读了合同条款,并对双方的案件细节做了一一了解,在准备充足的基础上,将B起诉到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经过开庭审理,B表示愿意将一半的押金退还A,但我方不同意这个返还数额,并表示将继续追究到底,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各让一步,最终调解。B当庭将押金扣除了一部分维修费用后退还给了A。A对我方的工作成果表示非常满意。